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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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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鏟除腐敗的土壤 |
之所以不允許設置“小金庫”,要專門設置一個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政府收支,其初衷就在于割斷政府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同其服務或管理對象之間在“錢”上的直接聯(lián)系,不讓政府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偏離既有法律和政策軌道——以其服務或管理對象是否上繳錢或上繳的錢的多少作為取舍標準。因而,由財政部門代表政府“間接”收錢、“集中”管錢的最大好處,就是從根本上鏟除“以權謀錢、以權換錢”等腐敗行為的土壤,使政府部門能在一個規(guī)范的制度環(huán)境下、以規(guī)范的行為履行它的職能。讓財政部門將有關政府收支的事情統(tǒng)一管起來,不允許其他任何政府部門發(fā)生任何的以直接向企業(yè)、居民收錢為代表的財政活動并設有“小金庫”,是一個必須堅守的政府部門行為規(guī)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