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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2 作者:周義興 上海 獨立財經(jīng)撰稿人 來源:中國評論新聞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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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吨敢贩Q,外資非正常事件發(fā)生后,中方當事人要及時向有關司法主管部門(法院或偵查機關)申請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各主管部門可根據(jù)各自系統(tǒng)內工作程序及我國和相應國家簽訂的相關條約,通過條約規(guī)定的中央機關在本國向外方提出司法協(xié)助請求。外方有義務向中方提供司法協(xié)助,例如調取相關證據(jù),協(xié)助調查涉案人員和資金的下落,搜查和扣壓相關物品等(《新京報》12月21日)。 對此,也許就如現(xiàn)有專家所說,國內一段時間來的外資非正常撤資現(xiàn)象增多的出現(xiàn),或是源于生產(chǎn)結構與經(jīng)濟增長方式轉變,及其金融危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所致。所以在這情勢下,商務部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上述《指引》,無疑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使中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 其實,應該眾所周知的是,非常撤資是指外資企業(yè)在沒有清算債務以及申報破產(chǎn)的情況下,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離的行為,而直接后果則是給中方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所以針對如此現(xiàn)象的增多,無論是出于我國的司法權威還是保護中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地頒布實施上述《指引》也是國內有關部門的職責所在。但同時需要重視的是,雖上述這個《指引》的出臺的確具有相當?shù)尼槍π院捅匾,然在時效與有效性角度看,這畢竟還屬于是事后的補救,而且通過外交途徑的權益追索,由于牽涉國家間不同的司法制度與文化,少不了要經(jīng)過一個耗時耗力的復雜程序,而且結果也可能會難以預料。所以與此相比,如果國內管理部門能夠通過日常管理在事前事中發(fā)現(xiàn)外資企業(yè)逃債苗頭,也就是在外資突然撤離之前、之中,及時地予以介入,或許不但能有利于對我國司法權威的維護,而且在結果上,也許更有利于中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與對外資非正常撤資行為的防范。 同時還要強調與指出的是,雖然近段時間外資非正常撤離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源于金融危機或國內生產(chǎn)結構與增長方式的轉變。但同時也不得不承認,其中一些也可能是早年有些地方官員不顧地方發(fā)展實際需要,而一味追求自身短期政績與“引資”所致。因而就此角度,擺正地方官員的政績觀,并就此加強對外方相關投資項目的事先審查,或許也能在某種程度上起到防范非正常外資撤離行為增多的作用。 所以依筆者之見,面對非正常的外資撤離行為,上述的《指引》固然可以說是一種制度性的健全與進步。然以事前與事中角度,國內相關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或許在結果上會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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