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開往阿克蘇的旅客列車發(fā)生脫軌事故后,鐵道部表示會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旅客進行賠償。按照《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guī)定》,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3月1日《新京報》)
到目前為止,“2·28”新疆狂風吹翻列車事件已造成3名旅客死亡,2人重傷,32人輕傷。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4萬元的“限額”的命價,是否足以表明生命的價值?4萬元,在普通人年薪動輒就不止這個數(shù)的今天,這個賠償限額意味著什么?如果將4萬元換算成生命尊嚴,除了“尊嚴掃地”四個字之外,我實在想不出更合適的比喻。 是的,一場突如其來的“新疆大風”,不僅吹翻了11節(jié)車廂,也吹落了生命應有的尊嚴。而在其背后,相關法律也確乎沒有以一種維護應有尊嚴的方式,為生命制訂一個合適的價格。這一方面是命價偏低。有人做過一個統(tǒng)計,按照2003年的匯率,中國煤礦工人的命價為美國煤礦工人的1/37.5。另一方面是命價標準混亂。在國內,即便是同一條生命遭受同一種非正常死亡的結果,其價格也會有很大不同。 這是一個事實:在中國,同一條生命,如果是死于空難,價格可能是40萬元;如果是死于礦難,則可能為20萬元;如果是因工死亡,一般則為10萬元或兩三萬元不等。而如果是死于車禍,還會按照戶口所在地的不同,獲賠標準也大相徑庭。至于像死于鐵路事故的,則最高為4萬元,但這還只限于列車車廂內的旅客,如果是不幸死于列車車輪之下者,則按照國務院于1979年7月9日印發(fā)規(guī)定文件,鐵路方面最多只會補償300元。 命價偏低以及標準混亂的問題,一直都是輿論不勝唏噓的現(xiàn)實。也正因如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賠償參數(shù)上有了明顯的提高。賠償年限也由過去的10年提高為20年。然而現(xiàn)在看來,鐵道部顯然沒有準備遵此執(zhí)行,這固然表明中國在生命賠償標準制訂上政出多門的現(xiàn)象,更與鐵道系統(tǒng)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獨立王國”心態(tài)有關。 生命的價值與尊嚴不能因是否面對鐵老大而有所不同。這至少應是一個原則:鐵路部門的獨斷與驕橫不應以國民生命價值退縮為底線。因此,至少在法律體系之內,不應出現(xiàn)一個獨立的鐵道體系。至于其它的,我們的希望則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一個最低限度的、能夠體現(xiàn)生命起碼尊嚴的公平命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