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費法,明確允許設立收費項目的條件”,國家發(fā)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日前表示,“收費項目的設定,應當以法律為依據(jù),而不是以行政審批方式設立”。據(jù)悉,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范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等現(xiàn)象普遍存在(5月6日新華網(wǎng))。
嚴格限定設立收費的條件、權限、標準、責任,無疑十分必要和迫切,既有利于規(guī)范政府在收費管理中的行政行為,減少和壓縮其中存在的權力尋租和腐敗空間,而且有助于緩解因大量行政收費給社會經(jīng)濟以及民生帶來的巨大壓力。 不過,要從根本上遏制和規(guī)范行政收費中的種種混亂現(xiàn)象,筆者以為,單靠一部行政收費法,似乎仍力有不逮。因為在我看來,行政收費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收費問題,而實際上是一個涉及政府職能全面轉型——從“管制”走向“服務”的系統(tǒng)性問題。也即是說,行政收費之所以長期大量存在,根本原因并不止是相關收費[法律依據(jù)缺乏,更在于:政府內(nèi)在的職能沒有實現(xiàn)根本的轉換,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將“收費”而不是“服務”當作了政府的基本職能,所謂“管理就是收費”。 因此,規(guī)范行政收費必須圍繞政府轉型這個樞紐來進行。而要做到這一點,除了制定行政收費法之外,筆者以為,至少還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其一,大力裁減相關的政府收費部門。既然服務而不是收費才是政府本職,且公眾已經(jīng)為這種服務納了稅,那么“行政收費”,就應該盡可能地從政府工作中裁除——不僅裁事,并且要從體制上裁人、裁機構。而當前我們這方面的現(xiàn)實,正如周天勇教授指出的,“幾乎沒有一個政府部門不收費”,“一些執(zhí)法機構存在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罰款”。 其二,從財政管理體制上,徹底斬斷收費與部門利益之間的關聯(lián)。眾所周知,服務型政府,對應的必然是公共財政,而公共財政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任何政府收入必須首先是服務公共而非政府自身。但目前的現(xiàn)實問題是,不僅自收自支式的行政收費普遍存在,而且像“收支兩條線”這類管理方式,事實上也仍然無法擺脫收費與部門利益變相掛鉤的格局;如此一來,在收費自利的強烈沖動下,行政部門熱衷于搞執(zhí)法創(chuàng)收自然就無法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