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國鐵路總公司上調火車票退票費,北京律師董正偉就有關信息公開事宜發(fā)起訴訟,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與調價相關的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今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國家鐵路局敗訴。法院認為,國家鐵路局具有審核火車票退票費的法定職責,其拒絕公開調漲火車票退票費政府定價信息的行為違法,要求其撤銷原答復,重新做出答復行為。
自去年9月1日起,鐵路公司實行退票新標準,將2011年9月起實施的一律按每張車票面額的5%計收改為梯次標準,最低為5%,最高為20%。退票費與退票時間掛鉤,對于增強旅客購票計劃性有著正面引導效應,而且退票越遲,鐵路公司所遭受損失也的確越大。在具備一定合理性的同時,新標準也因在整體上提升了乘客退票成本飽受爭議。
要消除公眾疑慮,最有效途徑莫過于信息公開,只有公開才能贏得公信。然而,在當時,“相關部門”似乎并沒有重視到來自各方的質疑聲,并沒有及時向民眾釋疑解惑,喪失了和公眾良性互動的首次也是最佳機會。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董正偉試圖以公民身份,通過法律程序弄清調價的原因、決策過程和法律依據。而他首先遇到的問題卻是弄不清有責任公開信息的“相關部門”究竟是誰?在輾轉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等多處后,他才從一份鮮為人知的文件中,得知國家鐵路局有著“確定運價水平,管理鐵路雜費項目和標準”的權限,鐵路局才是“正主”。這個曲折過程本身就凸顯出“相關部門”權責公開明顯不足。
而今年4月,國家鐵路局以不屬于公開事項為由,拒絕了董正偉的申請,于是就有了本次行政訴訟。事實上,政府定價和退票成本信息直接關系到退票標準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鐵路企業(yè)是否因壟斷而侵犯群眾利益,這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的法定公開事由,同時,這也并不涉及國家秘密。
這或許正是國家鐵路局一審敗訴的原因。北京市一中院依法要求鐵路局重新做出答復行為,糾正行政不作為,實為眾望所歸,更是法律應有之義。雖然截至目前,本份判決還尚未生效,鐵路局仍然還有上訴的權利,但是我們期望鐵路局不妨主動補上信息公開這門必修課,還各方一個拖欠已逾一年的答案。
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實施至今,各級政府信息公開逐步完善,離群眾需求也越來越近,可是,各地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數量卻仍然呈現連續(xù)、快速增長趨勢。這主要在于隨著公民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公權力行使者的要求也水漲船高。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能再以“老標準”衡量自己,在信息公開上應嚴格遵循法定要求,不遺余力地推動現有信息公開,及時有效地查遺補漏,而非坐等公民申請、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