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崔萍在北京工作,丈夫張大偉到深圳與人合作做生意。張大偉的生意做得風生水起,一年回北京探望家人三五次,并且貸款150萬在西三環(huán)買了一套復式給崔萍和兒子改善居住條件。可是近幾年,張大偉說生意越做越不好,也很少回北京。 直到2010年,張大偉從深圳打來電話,說生意做賠了,實在無力負擔每月高額的房貸。為保住房子,崔萍拿出近些年的所有積蓄,再加上父母的資助,勉勉強強地支撐了一年。2011年,因拖欠按揭款,崔萍被銀行起訴至法院。在面臨著失去住所的時候,張大偉從深圳趕回來。另一個沉重的打擊隨之而來:張大偉是回來和她離婚的。 張大偉說,兒子在海淀區(qū)上學,這套房子離學校很近,為了方便兒子讀書,這套房子一定要保住。他會想辦法借錢堵上這個窟窿,把剩余的房貸一次性還清,但是崔萍必須和他離婚,這樣債主只能找他一個人要錢,不會連累崔萍母子。 離婚后,張大偉借來一筆錢,解了房貸訴訟的燃眉之急。此后,生活仿佛恢復了昔日的軌跡,張大偉回到深圳繼續(xù)打拼,崔萍在北京上班帶孩子,直到同學朱小白的出現(xiàn)。 朱小白是崔萍的大學同學,畢業(yè)后到深圳工作。年底同學聚會時,崔萍見到了朱小白。朱小白說,張大偉在深圳的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公司的股權不說,炒股所持有的股票就得價值上千萬,住宅、別墅等房產五六套。崔萍至此才知道,十幾年來,自己最不了解的人竟是自己的丈夫。于是,崔萍將張大偉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60%的份額分割離婚時尚未分割的股票、存款、房產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3000萬元。 崔萍稱張大偉與其離婚時隱瞞股票,經查,截止到離婚當日,張大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賬戶及深圳分公司賬戶內擁有股票價值為1000萬元。張大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深圳購房5套,并于離婚前夕全部出售,所得款項近2000萬元分5次匯入其弟張小偉賬戶。張大偉稱該款項為對其弟張小偉的贈與,崔萍對此說法不予認可。就張大偉在公司的股權部分,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由張大為給付崔萍5萬元折價款。最后,法院判令對崔萍、張大偉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張大偉給付崔萍股票折價款、公司股權折價款、房屋變現(xiàn)債權折價款共計1800萬元。 【分析】 1、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 根據(jù)《婚姻法》第47條的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依據(jù)該條款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該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尚有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崔萍在離婚后才知道張大偉的真實財產狀況,經查實,股票、債權等確屬離婚時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離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 2、離婚時隱瞞財產狀況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4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張大偉在離婚時未將股票、債權的情況告知法庭,具有隱瞞財產的行為,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訴訟中崔萍要求按照60%的份額分割財產,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jù)《婚姻法》第17條、《〈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張大偉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深圳購買的5套房產出售、所得現(xiàn)金近2000萬元轉入其弟張小偉賬戶,并稱是對張小偉的贈與。法院認為,對于上述大額賬目的移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張大偉若做處理決定應當與崔萍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張大偉稱2000萬贈與張小偉,但未征得崔萍的同意,故贈與行為應為無效,2000萬應作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張小偉享有的債權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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