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頒行將滿兩個月,全國“兩會”后,零散披露的信息昭告社會,各地的收入分配改革已在陸續(xù)啟動中。 收入分配改革的大原則是“提低、擴中、限高”。“提低”被《意見》鎖定為收改的重中之重。至于“提低”的實際進展,眼下尚難作哪怕僅僅是粗線條的預測。 央企無疑是收改的重點領域之一,其最大難點亦是看點有兩個:一是全國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數(shù)央企最甚,央企能否通過收改大幅糾正勞務派遣泛濫;二是對央企高管的薪酬作何實質性規(guī)范和約束,以平息央企內部和社會各界的普遍不滿。 最新的消息稱,央企收改近期將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推進,先進行職工收改,一向高薪的高管暫不涉及。該消息甫一見報,立即引發(fā)社會輿論的普遍“吐槽”。 不過,實事求是地說,上述媒體披露的央企收改消息,與《意見》提出的“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收改原則大體吻合!兑庖姟匪蚨ǖ氖崭,其時間跨度要到2020年前截止。 要客觀辨析央企高管收改難在何處,有必要先對央企類型和央企高管收入類型作一個簡略的梳理: 對普通百姓而言,央企往往等同于頂級的國企。其實,經歷了近20年的國企改革,眼下所剩的百余家央企分為四種類型,其所對應的高管薪酬制度也可分為四個類別(地方國企亦然): 類別一,國有獨資央企,目前所剩占比很低。這類央企又分為兩類,一類是部分地行使政府職能,為社會提供公共用品或公共服務的央企。另一類是既承擔公共職能同時亦參與部分市場競爭的央企。這類央企高管的薪酬,主要由國資委依據(jù)公共職能履職情況經年度考核后決定。 類別二,已初步實現(xiàn)股份制改造,直接參與市場競爭,但尚未包裝上市的央企。這類央企的高管薪酬由國資委和股東們共同說了算,其考核依據(jù)主要看國資是否實現(xiàn)保值增值。但其中的例外是,如果這類央企的經營層已采用職業(yè)經理人制度,則經營層高管的薪酬主要由董事會說了算,否則央企就很難招攬或留住經營人才。至于這類央企董事會成員的薪酬,其主要參照依據(jù)則是行業(yè)或產業(yè)內管理層的普遍薪酬水平。 類別三,央企已在國內包裝上市,雖然仍由國資充當控股股東,但畢竟已同時屬于市場化的“公眾公司”(所有權已轉移至全體股票持有者,包括無數(shù)中小股民)。這類央企管理層和經營層高管的薪酬水平主要由董事會決定,國資委干預已被明顯弱化。 類別四,先在國外上市回頭再到國內上市的“雙上市”央企,譬如中石油之類,這類央企經營層和管理層高管的薪酬,也主要由董事會確定,而且其同行參照對象有國內與國際兩個向度,通常會按照高于國內同行而低于國外同行的折中辦法確定。至于這類央企的中方董事會成員,以及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主要經營骨干譬如中方總裁、副總裁之類,是否拿足董事會確認的實際年薪,那又另當別論。譬如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就多次對外“撇清”:“這幾年至少有千萬元經董事會確認的薪酬留在公司未予領取!钡@類事實上的“上繳”,并非因為這筆錢燙手,而或是出于本人“覺悟”并顧及社會輿論,或是因為在央企管理上有某種不成文的規(guī)定。 此外,在上述后三個類別中尤其是后兩個類別中,還普遍存在一種特殊情形,那就是其中非中央政府任命的那部分高管群體,可能還擁有或多或少及形式各異的期權可參與分紅。 通過以上梳理不難看出,央企產權的復雜性構成了針對央企高管收改的復雜性、艱巨性,其中艱巨性又可概括為四對突出糾結:一是市場化運營與非完全的市場化薪酬之糾結,二是央企高管與職工薪酬差距過大之糾結,三是央企全部或部分的全民屬性與央企高管高薪酬的道義沖突,四是央企公益定位、市場定位與央企產權復雜化的內在沖突。 從長遠看,央企收入分配改革最終還是要覆蓋到高管層面,但央企高管收改制度設計的關鍵,可能還不在于下一步如何完善現(xiàn)有《意見》,而在于央企繼續(xù)深化產權改革從何處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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