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日前有研究機構發(fā)布的調查結果顯示,中國銀行業(yè)對于薪酬的披露水平僅為美國1992年的水平。在薪酬披露方面,美國1978年規(guī)則就要求披露在職消費的額外補貼,中國規(guī)則迄今沒有要求。 翻閱過往的年報,中國銀行業(yè)年報大多披露的是高管薪酬總額,甚至不乏一些銀行因為董事會審批等原因在年報中暫不披露高管薪酬的銀行。而反觀美國金融業(yè)高管薪酬披露,其所有當期薪酬項目都應予以披露,除基本工資及獎金外,基于非權益方案的激勵薪酬、股票、期權、企業(yè)年金固定收益價值、遞延薪酬在當期的收益以及“所有其他薪酬”都應予以披露。 銀行的董事、行長等高管薪酬市場化、職務消費貨幣化是實現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中國各銀行金融機構在未實現完全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保持利潤高增長屬必然,但部分銀行高管獲取遠高出實體企業(yè)的薪酬,也越來越受到社會非議。事實上,銀行對于薪酬披露不甚透明只是冰山一角,對于公司治理信息、董事會決議、理財產品風險等披露的不透明更是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有統(tǒng)計顯示,2011年,瑞士銀行通過交易所公布的文件數量2812個,摩根大通為2099個,而同期,中信銀行通過上交所公布的文件數量為106個,其次工商銀行為90個,內地其他14家上市銀行多在50-60個,數量最少的是三家銀行分別是華夏銀行40個、浦發(fā)銀行39個、南京銀行37個。 外資銀行公告的內容不僅僅是董事會決議,還有一些風險提示性的內容,一些大型銀行因為未能充分披露信息甚至付出了巨額的代價;ㄆ煦y行就因被指控未能充分披露該行對各種次貸抵押貸款相關產品的風險敞口,以致許多投資者血本無歸,不得不支付5.9億美元了結訴訟。 而16家中資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大多只滿足“合規(guī)”,甚至一些銀行是在媒體和輿論曝出相關信息之后,才被動做出反應,銀行對法律風險的自愿性披露積極性普遍不高。當前市場金融進一步深化,提高金融透明度不僅有助于強調金融機構的自律,更加有助于與公眾的溝通,減少市場和公眾的損失。作為日益開放的金融市場,充分的透明度可以使投資人更準確地度量和評估風險,從而更加活躍地進行交易,發(fā)現投資機會,樹立市場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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