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甬溫線特大交通事故后,有保險公司推出“高鐵險”等火車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可以根據(jù)意愿選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
可以參照我國長途汽車票的保險制度,將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火車票中分離出來,單獨發(fā)售并簽發(fā)保險憑證;也可參照國外的經(jīng)驗,在我國建立鐵路旅客責任強制險制度,即強制鐵路部門購買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責任險。
鐵路責任強制保險建立后和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套使用,組成鐵路客運的“雙險”制度。
去年11月,中國政府網(wǎng)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廢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至此,這項已經(jīng)實施61年因強制要求火車旅客按照票價2%的價格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而備受爭議的規(guī)定即將退出歷史舞臺。日前,火車票價普降0.5元到數(shù)元不等,所降部分就是所謂的強制保險費用。
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頒布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旅客之保險費,包括于票價之內(nèi),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取,賠償責任限額為1500元”。1959年,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業(yè)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接辦,財政部和鐵道部發(fā)布了《關(guān)于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由鐵路局接辦,保險費包括在票價內(nèi),對旅客不另簽發(fā)保險憑證。1992年6月1日,鐵道部發(fā)布《關(guān)于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將賠償責任限額提高為2萬元,不論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責任限額一律規(guī)定為人民幣2萬元。
《強制保險條例》是在五十年代初期作為過渡性制度建立起來的。在當時社會經(jīng)濟水平不高,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公民維權(quán)意識淡薄的情況下,這種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存在符合歷史需要。
總的來說,鐵路強制意外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制性。這種保險并不是出于旅客本人的意思,而是由國家強行規(guī)定的。不論旅客是否自愿,只要是購買了火車票,并且持票進站加剪之后,這種保險關(guān)系也就成立。
二是一律性。凡是購買了火車票并持票加剪之后上車者,不分年齡、職業(yè)、性別、社會地位、身體狀況,一律都在強制保險的范圍之列。
三是時間性。保險有效時間是十分明確和確定的,即從旅客持票加剪進站之后開始,到旅客乘車抵達旅程終點站繳銷車票出站為止。
四是固定性。在我國,其它種類的保險,根據(jù)投保人投保數(shù)額確定的不等性,其賠償?shù)慕痤~也是不相等的,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賠償金額是事先規(guī)定好的,不論旅客本人所乘車次、座別、職業(yè)、年齡等有何差異,賠償金額都是固定的。
鐵路強制保險的上述特點造成了現(xiàn)實中的一系列問題。例如,強制旅客購買保險違反了保險法確立的保險自愿原則;賠償金額過低,現(xiàn)在的動車票價動輒幾百上千元,其中包含的2%的保險費就有幾十元,考慮到商業(yè)保險的賠償比例,鐵路強制保險的賠付比明顯偏低,實際上違反了等價有償原則;鐵路部門未對保險做出任何說明,車票中也未注明保險條款,也就是說旅客的知情權(quán)被侵犯,絕大多數(shù)的旅客對于火車票價中包含保險費并不知曉。
社會不斷發(fā)展,經(jīng)濟水平不斷提高,鐵路科技日新月異,我國法律也逐步完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制度雖然也做出了相應的部分修改,但是并沒有跟上經(jīng)濟、法制的步伐,更是無法滿足現(xiàn)實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的制度缺陷越加明顯。
1987年和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類似保險,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為自愿保險。1993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改為獨立于機票的“航空意外險”。2001年,輪船旅客意外傷害險也改為非強制險。在公路領域,隨著《道路運輸條例》的實施,目前長途汽車票和保險票已基本實現(xiàn)分離。然而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卻得以延續(xù)。
幾年前的“7·23”甬溫動車追尾事故使《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進入普通民眾的視界.對此多位學者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該條例。幾經(jīng)努力,該條例終于在今年退出歷史舞臺。廢止后,有關(guān)鐵路旅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出現(xiàn)空缺,商業(yè)保險有可能乘虛而入。
實際上,“7·23”甬溫線特大交通事故后,便有保險公司借機推出“高鐵險”等火車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可以根據(jù)意愿選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目前,各類保險公司均有多種出行意外傷害保險可供選擇。
另外,可以參照我國長途汽車票的保險制度,將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火車票(鐵路旅客運輸合同)中分離出來,單獨發(fā)售并簽發(fā)保險憑證;也可參照國外旅客運輸領域的承運人責任險制度的經(jīng)驗,在我國建立鐵路旅客責任強制險制度,即強制鐵路部門購買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責任險,如鐵路部門對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負有過錯或過失責任,即由保險公司理賠。
鐵路責任強制保險建立后和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套使用,組成鐵路客運的“雙險”制度,以便更有效、更大程度分散運輸事故的風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