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重要制度基礎,就目前而言,公司治理結構仍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點問題,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具體到近期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討論,更多還是糾纏于獨立董事個人行為,較少涉及制度層面的分析。在美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發(fā)揮突出作用的獨董制度為何會在我國走到今天如此尷尬的境地,這不僅僅是文化差異等就能完全解釋的。
在美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機構設置上沒有專門的監(jiān)事會,業(yè)務執(zhí)行機構與監(jiān)督機構合二為一:董事會既作為決策機構行使業(yè)務執(zhí)行職能,也作為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業(yè)務執(zhí)行。因此,在董事會結構中,獨立董事占有重要位置且相對獨立,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獨立董事不像內部董事那樣直接受制于大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因而比較有利于董事會對公司事務的獨立判斷:一方面,制約大股東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小股東的行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獨立監(jiān)督公司經理層,遏制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
在美國,獨立董事能夠發(fā)揮作用關鍵在于兩點。第一,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成多數派,“獨立性”不斷在增強。據統(tǒng)計,在標準普爾500家公司的董事會中,外部董事已經接近三分之二,這與我國目前規(guī)定的獨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一截然不同。例如,摩根士丹利11個董事中甚至有9個是外部董事,這些外部董事一般都是行業(yè)的資深專家,具有某方面的獨特專長,而且他們往往比較客觀,也比較注重自身的信譽和市場身價。第二,美國獨立董事除具有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擁有一些特別職能。如在安然事件后,美國證券交易商協(xié)會批準了納斯達克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修正方案,新規(guī)則要求審計委員會至少有3名成員,并且只能由獨立董事組成。事實上,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審計委員會在實踐中發(fā)揮了相當于監(jiān)事會的作用,切實監(jiān)督管理層的運作。
那么,美國為什么會形成這種讓外部董事來發(fā)揮重大作用的獨董文化?一個很重要的基礎就是其股權高度分散。以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為例,這種股權分散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首先,機構投資者股東雖然占有較大的比重,但卻被眾多機構投資者所分散,單個機構持股比例有限。在前10名投資銀行中,機構平均持股比重為超過四成,但多數由眾多的機構投資者所擁有。其次,個人投資者擁有投資銀行半數的股權,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在前10名投資銀行中,個人投資者平均持股超過五成,較標準普爾公司的平均比例還要高10個百分點左右。最后,投資銀行的股權集中度較低,十大投資銀行中僅有3家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超過5%,前十大投資銀行的平均股權集中度不到20%。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因為機構投資者出于“謹慎性原則”分散投資,通過一定的投資組合來降低其投資風險,避免因其投資過分集中于某些企業(yè)或行業(yè)而出現(xiàn)系統(tǒng)性風險。另一方面是因為法律上的限制:有關法律也限制了機構投資者在一家公司中持有較大股份的行為,如有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能超過5%,養(yǎng)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不能超過10%。因此,美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缺乏持股比例過高的控股股東,股權結構高度分散。
股權過度分散一個直接的后果就是,股東對公司的關心程度必然會明顯下降,對公司的直接約束力大大減弱,從而出現(xiàn)某種意義上的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特別是個人股東,對公司的關心程度和治理能力便將大為減弱,或是采取“搭便車”的行為來減少其治理成本,或是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來制約經營者的行為。因此,在美國資本市場上,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普遍較小,也較少存在大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的現(xiàn)象,其最主要的矛盾是眾多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矛盾。在這種狀況下,減少股權相對分散所致的股東之間不必要的摩擦并不困難,如何對內部人控制進行有效約束就成為其首要任務。在廣泛實踐中,設立相互認可的獨立董事來緩沖和調解各方利益沖突成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此而言,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不僅僅是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同時也保護大股東的權益,獨立董事實際上代表全體股東來監(jiān)督管理層的運作。這在邏輯上也容易理解:由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獨立董事,自然應該代表全體股東。就此而言,股權結構決定了公司控制權的分布,決定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的性質,從而直接影響公司的治理結構模式,并沒有所謂通用的公司治理模式。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特點就是,以國有股為代表的大股東“一股獨大”的畸形股權結構現(xiàn)象普遍存在。據有關統(tǒng)計結果,目前深滬兩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數占總股本的三分之二左右,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yè)持股數占總股本的比例超過了五成。即使是在眾多民營企業(yè)登陸中小板與創(chuàng)業(yè)板后,一股獨大的現(xiàn)象也普遍存在。因此,“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就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一個獨特的現(xiàn)象,大股東與小股東的矛盾自然就成為了我國資本市場上的最主要矛盾,這明顯地與美國資本市場完全不同。在這種情況下,監(jiān)管層一直重點關注的也是如何加強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其中,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就是其中一個重要舉措。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這種舉措在當前的股權結構下本來就是不合理與不可能的。從邏輯上說,在內部人控制人的一股獨大狀況下,管理層與大股東是往往一體的,絕大多數獨立董事都是由大股東推薦的,卻讓其代表中小股東行使監(jiān)督權,結果就是可想而知了。因此,獨立董事制度走到今天這個地步也就并不意外。
因此,股權結構的改善是公司治理的關鍵,在當前要切實進一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著眼于深層次的問題,即從繼續(xù)優(yōu)化活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著手。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股東持股比例,特別是國有股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實際上,“一股獨大”并非一定就是壞事,有時可能還是好事,但是,目前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問題至今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國家所有權的代表是“形至而實不達”,“缺位”現(xiàn)象比較普遍。另一方面,積極發(fā)展機構投資者,提升各類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從而形成能夠有效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最近格力電器股東大會上機構成功推舉董事也表明,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能力相對較強,也完全可以發(fā)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