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對于中國法制建設的作用和影響幾乎涉及中國法律制度的全部領域。WTO倡導的市場經(jīng)濟、自由貿(mào)易、法治精神完全符合中國社會的發(fā)展方向,推動了中國的法制建設進步。 一些西方國家,不顧中國入世以來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以及法制建設方面取得的巨大進步,無端指責中國在WTO中的表現(xiàn)。應當指出,那些不顧中國履行入世承諾所作的艱苦努力和大量工作,一味指責中國入世表現(xiàn)甚至全盤否定中國入世表現(xiàn)的組織和個人完全是抱著一種扭曲的心理和強烈的政治目的,是一種罔顧事實、不負責任的主觀臆斷。 中國入世十年,尊重WTO基本原則和規(guī)則并以實際行動實現(xiàn)了入世承諾,國內法制建設取得的成就巨大,這是任何客觀公正的國家和個人無法否認的。而且,中國入世十年來經(jīng)濟、社會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中國入世的戰(zhàn)略決策是非常成功的,WTO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作用絕不可小視。 但應當指出,加入WTO對中國的法制建設只是一種推動作用,并非決定性作用,建設法治國家是中國自身發(fā)展的歷史和時代要求,入世是一種外部因素。 十年后的今天,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中國在諸多方面與市場經(jīng)濟所要求的法制還有很大距離,這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漸進性、復雜性所決定的。 2011年初,WTO上訴機構對中美之間“反補貼反傾銷”案作出終審裁決,雖中方勝訴,但上訴機構對中國國有企業(yè)性質的分析,以及對國有金融機構屬于“公共機構”性質的認定、支持美方拒絕中國國有銀行銀行利率可比基準等問題非常值得我們警惕。如果WTO上訴機構在今后的案件中進一步認定中國相關國有企業(yè)屬于《補貼與反補貼協(xié)定》意義上的“公共機構”,那么,即便在入世15年后各成員方承認了中國的市場經(jīng)濟地位,也會變得毫無實際意義。 此外,WTO還對我國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出口原材料限制以及出版物管理制度等提出許多改進要求,所有這些都是十年后的今天中國法制建設面臨的挑戰(zhàn)。 另一方面,在國際法領域,中國已從入世之初努力適應主要由歐美制定的WTO規(guī)則轉變?yōu)槎噙呝Q(mào)易規(guī)則的制定者、實踐者,能否適應這一轉變、促進國際法規(guī)則朝著更加公平的方向發(fā)展無疑是中國面臨的一項新的挑戰(zhàn)。從這個意義上講,對于中國的法制建設來說,或許下一個十年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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