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今后,如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行政機關將為此吃官司。這是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后,各級行政機關在打造陽光政府、公布政府信息方面所面臨的又一次挑戰(zhàn)。 眾所周知,2008年5月1日以來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創(chuàng)性地對我國各級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作了制度性規(guī)定。如果說,公民過去向政府索要信息還是一種乞求,那么這個條例則將信息公開確定為各級行政機關的義務。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條例,是我國打造陽光政府、確認和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制度基礎。 不過有這個條例,不等于公民在知情權方面有了充分保障,更不等于各級行政機關會從此積極、主動、全面公開信息。過去三年多的實踐表明,圍繞信息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各級政府機關之間展開了拉鋸戰(zhàn),而讓人遺憾的是,由于該條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公民可對政府機關不公開信息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導致很多行政機關拒絕或拖延公布信息,卻不用擔心司法監(jiān)督。這次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恰恰從這個方面解決了問題,它所規(guī)定的5類受理案件,以概括方式將政府拒絕信息公開的大部分情形納入管轄范圍,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然后必須看到,光從行政訴訟方面對各級行政機關拒絕或消極公布信息的行為進行制約,尚不足以解決當前公共信息公開的諸多問題。一方面,現(xiàn)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公開的原則和范圍、申請和公開的程序、公開的監(jiān)督機制等方面都存在不足,甚至可以說,這個條例帶有過多的“宣言性”色彩,而不是一部完整、科學的信息公開法。
另一方面,光有一部行政法規(guī),遠不能滿足打造陽光社會的要求。 從現(xiàn)代社會對信息公開的知情要求來看,當前不僅需要政府機關公布信息,其他帶有公共管理性質或者與公共利益緊密相關的組織、機構、企業(yè)等的信息也應該公開。而現(xiàn)在我們所看到的,比如立法的神秘化、慈善組織的混亂性、上市公司的黑幕,等等,都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對此,尚無法律制度約束或者沒有詳細約束。即便是《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報制度,也多出于財務安全考慮而非全面尊重公共利益。 回首近來發(fā)生的諸多重大事件,比如湖北石首群體性事件、紅十字會聲譽危機等,莫不是由政府、企業(yè)或公益組織的信息不透明引發(fā)。如果有一部法律,能夠對這些機構或組織的信息透明公開也有詳細而具體的規(guī)制,它們就會在制度約束下自覺公開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減少社會質疑。 所有這些問題,首先需要立法解決而不是司法解決。 當前中國已經進入民眾思想活躍期,這種活躍,決定了民眾對各類公共信息的需求膨脹。有鑒于此,中國應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踐經驗基礎上,盡快制定《信息公開法》,該部法律,應該從內容上將行政信息、上市公司信息、公益組織信息都納入到強制公開范疇;從程序上以便民原則為前提,細化公民申請的程序和發(fā)布信息的程序;從保障機制上,確定公民、企業(yè)或其他組織對不依法公布、提供信息的公共機構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并得到司法救濟,以促使有關公權機構和公共組織更積極、更完整、更準確地公布自己的信息,最終達到打造陽光政府、陽光社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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