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好消息,一個壞消息,你先聽哪個? 以經驗而言,這樣的設問是具有陷阱意味的,一般情況下,這是讓你的希望從云端降落之際,不至于如自由落體般徹底。對城市里的群租者們來說,住建部近日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6號,2011年2月1日起實施)就宛如這樣的套路。 該《辦法》的宗旨,系“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其中一大利好,應該是“合同期內不得提高租金”。不得不說,在房屋租賃市場這個絕對的“賣方市場”,這個規(guī)定能讓弱勢的一方稍微增強些底氣。然而,“針對房屋租賃市場上的突出問題,《辦法》增加部分條款予以規(guī)范。對實踐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況,《辦法》規(guī)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边@一段意味深長,據業(yè)內人士客觀分析,這是以“保護租房者利益”之名,行限制群租之實。 從房價持續(xù)高昂的態(tài)勢,從“膠囊公寓”、“地下標間”到“蛋形蝸居”,一脈相承的新聞烘托出的事實是群租蝸居,是一種極端無奈的生活狀態(tài)。有統(tǒng)計數據表明,在高房價面前保持沉默的“大多數”,并非一個虛無的概念,而是切實的“85%”,民生之艱,不容回避。 沒有人甘于貧困,也沒有人樂于群租!掇k法》的消息一出,門戶網站上,網友跟帖中,頗多哀嘆者。這也許足以說明,雖然住建部的這一《辦法》措辭還顯得含混、委婉,卻著實“驚動”了群租者們的不安。如果忽視了底層本已微薄的利益,即使方便了管理,即使規(guī)定本身對群租者們不乏裨益,也有舍本逐末之嫌。 結合另一新聞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全文,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征求公眾意見。我們的疑問是,住建部的《辦法》出臺前,是否有充分的民意調查?要知道,2009年,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曾經出臺過類似的界定群租的規(guī)定,細致到“以原規(guī)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苯Y果執(zhí)行得不甚理想,因為它本身懷有某種理想化的脆弱。 今年5月,深圳市公安局局長李銘的一番話曾經引起爭議“無業(yè)人員不清除出去,深圳沒有太平。我們也在爭取,深圳不是有立法權嗎?如果給我們依據,對3個月以上無正當職業(yè)的人,不租房子給他,請他回原籍。(回原籍)至少還有塊地方。否則在深圳怎么生活?”如今來看,限制群租是同一性質的延續(xù)。 是的,整個社會都不希望未來的城市里有“貧民窟”出現,而群租,確有可能就是其傷感的前景……如何妥善解決之,是一個考驗政府智慧且牽一動百的復雜工程,簡單粗暴地去“限制”所體現出的,難道不是錯誤的執(zhí)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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