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錢袋子固然要看緊,但國家賠償之門不妨開大一些,讓公民感到受冤之后的溫暖,這也是體現(xiàn)政府的真誠。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日將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下稱《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本《草案》是由國家財政部起草的、關于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設立、支付等制度的行政法規(guī)草案。監(jiān)督國家財政的使用,看牢政府的錢袋子,這是財政部門的責任所在。但這種看牢錢袋子的本能,與國家賠償制度應體現(xiàn)的對公民的人道關懷之間,有一定的張力。
首先,《草案》在《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程序之外,“創(chuàng)造性”地規(guī)定了賠償義務機關的“中止審核”程序——《草案》第8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在審核賠償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時,發(fā)現(xiàn)賠償決定超出法定范圍、標準的,應當中止審核。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沒有審核這個程序。當然,在財政制度中多了這么一道手續(xù),可以嚴防國家財政的流失,但也給公民申請國家賠償增加了一道坎。決策者應權衡其中利弊,國家賠償?shù)拈T不妨開得更大一些,更便民一些。
其次,《草案》規(guī)定對于國家賠償中的財政違規(guī)、違法行為,將予以處理、處罰和處分。對于冒領國家賠償?shù)刃袨椋斎粦搰缿。問題在于,處罰的范圍還包括“超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就是說多給了國家賠償也要受罰。這似乎并不合適。
因為目前的新《國家賠償法》中標準本身太低,在司法實踐中,高于國家標準的賠償,可謂比比皆是,這體現(xiàn)了對公民權利的重視。比如,著名的趙作海冤案,河南法院不僅支付了超出國家標準的國家賠償,還給了不菲的生活補助。
且新《國家賠償法》中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可和公民對于賠償?shù)臄?shù)額依法進行“協(xié)商”。既有“協(xié)商”,當然就不一定把標準定得太死。這雖然與財政支付制度有一定的不協(xié)調,但“從嚴掌握”,甚至要追究責任,恐怕社會效果更不好。
再次,關于國家賠償之后,對相關責任人的追償問題,《草案》第16條、17條對行政追償和刑事追償有不盡相同的規(guī)定。行政賠償中,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要承擔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眾所周知,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是很低的,最高追償限額可能只有一兩萬元,這對于實際收入并不低的公務員,是否有足夠的教育、懲戒作用?
但問題是兩難的,如果追償標準太高,那么就可能刺激已然違法的國家機關想方設法回避國家賠償?shù)呢熑。國家賠償?shù)淖谥际菍τ谪熑稳说淖坟、懲戒,還是對受到政府違法行為傷害的公民的補償?
國家的錢袋子固然要看緊,但國家賠償之門不妨開大一些,讓公民感到受冤之后的溫暖,這也是體現(xiàn)政府的真誠。哪里省不出這幾個小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