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股民陳寧豐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jīng)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日前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系國內首例,被稱為“中國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9月5日《揚子晚報》) 證券市場所以時常會有內幕交易行為發(fā)生,除了我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制度尚不夠健全之外,很大程度上與內幕交易行為者違法行為被發(fā)現(xiàn)后所受損失相對輕微有關。如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jīng)理陳建良,在提前獲知相關企業(yè)重組信息之后,在有關信息正式公開披露之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天山股份,賣出19.5193萬股,其后,證監(jiān)會對其給予20萬元的罰款。這樣的處罰力度難以對其他意欲發(fā)生內幕交易行為者發(fā)揮以儆效尤的作用。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法院受理有關股民對內幕交易行為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并依法判定內幕交易行為者賠償股民受到的損失,無疑可以加大內幕交易行為者的違法成本,尤其是由于受到內幕交易行為損害的不會只是一兩個股民,就可能讓內幕交易行為者付出沉重的經(jīng)濟代價。 一個人違法犯罪的膽量,是與其可能因為違法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成反比的。應疏通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渠道,強化對內幕交易行為的司法打擊力度,加大內幕交易行為者的違法犯罪成本。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國內首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具有標本性意義。人們更期待此類以內幕交易行為為訴訟對象的民事賠償案乃至集體訴訟案,能夠為更多的利益受損股民所提起,能為更多的法院所受理與審判,為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及實現(xiàn)社會公平起到法律護航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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