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作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強調(diào),今年將修改《國家賠償法》。這部近幾年屢遭指責的法律自頒布至今已有14年。當年的起草者、如今的修改者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采訪時說,這部法律有其制度和時代的局限性,成為實施最差的法律之一。但它為保護公民權(quán)利提供了具體的制度保障,作出了貢獻。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guān)和國家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quán)益時,由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項制度。 《國家賠償法》成實施最差法律,固然有法條不完善的原因,諸如賠償范圍過窄、賠償標準過低、賠償程序的構(gòu)造存在缺陷等等。但是,這些都是技術(shù)因素,法律再好,也需要有公正的司法者來執(zhí)行它。如果觀念不改變,即使國家賠償?shù)目谧娱_得再大,侵權(quán)賠償?shù)目谧右埠茈y打開。 國家賠償標準可以分為三種,即全部賠償、補償和撫慰。我國雖然采取的是一種“國家責任有限豁免”的補償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則往往變成了一種象征性撫慰,而這,顯然深受“國家責任豁免”的影響。 有侵權(quán)就應該有救濟(賠償),“國家責任豁免”只有退一步,國家賠償才會更進一步,人民的權(quán)利也才會得到更多的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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