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杭州電
記者從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義烏法院已經(jīng)對“華南虎”名譽權糾紛案被告關克提出管轄異議作出裁定:駁回被告關克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2008年1月14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分別受理了義烏市威斯特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訴“華南虎”拍攝者周正龍與陜西省林業(yè)廳宣傳中心主任關克名譽權糾紛案件。原告義烏市威斯特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訴狀稱:2001年,義烏市鑫龍彩印有限公司與北京全景視拓圖片有限公司簽訂《租片合同書》,租用全景公司圖片四張,其中包括老虎圖片一張,并取得了該圖片的出版發(fā)行權。威斯特公司從鑫龍公司分離后,獲得了尚未出售完的老虎年畫。周正龍和關克的一些言論被多家媒體轉(zhuǎn)載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要求兩被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分別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和20000元。 被告關克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言論發(fā)表地、言論反應地等均不在義烏,且本案所涉“華南虎事件”屬于在全國范圍內(nèi)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義烏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法院認為,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名譽權案件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原告義烏市威斯特彩印包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義烏,故可以認定義烏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義烏法院據(jù)此依法享有管轄權。雖然本案所涉背景事件經(jīng)互聯(lián)網(wǎng)等媒體報道而有一定的公眾知曉度,但本案所要解決的名譽權糾紛顯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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