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搭乘朋友的車子,結果途中遭遇車禍死亡。作為車主,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2006年10月26日,包某有事要去上海,剛好這天晚上盧某要往上海發(fā)貨,于是包某便免費搭乘了好友盧某的這輛車,由盧某的司機王某駕駛。車子上路后,一切正常,次日凌晨3時許,車子行駛至浙江嘉興市境內(nèi)時不幸發(fā)生車禍,司機王某受傷,包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包某家屬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是由于司機王某疲勞駕駛所致,王某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紤]到王某只是盧某手下的司機,無力賠償,盧某作為雇主,應對王某的行為負責。于是,包某的家人找到盧某,要求其承擔包某死亡的全部責任,盧某對此不接受。2006年12月22日,包某的家人將盧某、王某一并告到浙江永康法院,要求其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的賠償款共計18萬元。 法院受理后認為,包某經(jīng)盧某同意免費搭乘盧某的車子前往上海,這一行為構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順風車”。“好意搭乘”引發(fā)事故的責任劃分和相關賠償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有一點很明確,即“好意搭乘”與一般的買票坐車不同:在買票坐車的情形下,乘車人付錢買票后,承運方就有了安全運送義務,如果乘車途中發(fā)生事故,承運方就有賠償責任;而本案中,承運方在法律上雖然也負有安全運輸?shù)姆ǘx務,但由于搭乘人沒有支付費用,在這種情況下由承運方負完全賠償責任顯然不公平。作為本案“搭順風車”的包某,應自擔部分風險,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相應地,承運方的賠償責任應適當減輕。經(jīng)過承辦法官耐心勸說調(diào)解,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由盧某賠償包某家屬15.6萬元,包某家屬撤回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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