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乘坐公交車期間,未到站即要求下車,遭司機拒絕后,其同行家屬竟上前自踩剎車,由于剎車過急,致使該乘客摔倒致殘。事發(fā)后,這名乘客將公交車所屬的巴士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日前,天津河西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巴士公司賠償受傷乘客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計2.4萬余元。
周某與兒子、孫子三人乘坐632路公交車前往天津河西區(qū)黑牛城道純真里小區(qū)。當車行駛至尖山路大慶里車站時,車上自動報站器報站,沒有人下車,車繼續(xù)向前行駛。當車行駛至純真里對面時,周某及其子要求下車,司機沒有停車,周某的兒子便走到駕駛座旁與司機理論,司機告知其沒有到站不能停車。周某的兒子聽罷,上前用右腳踩住了剎車踏板,車立即停住。由于剎車太急,周某來不及反應,一下子栽倒在地受傷。后經(jīng)診斷,周某鼻骨骨折,淚管斷裂,住院治療15天,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原告周某乘坐被告巴士公司的公交車,與被告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原告在乘坐被告車輛過程中摔傷,應由被告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此,作出如上判決。
這起事故的發(fā)生本系原告之子造成,為什么還要被告賠償?結合該判決,本案主審法官介紹說,《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F(xiàn)原告選擇起訴被告違約,要求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其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法可依,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據(jù)此,巴士公司仍應向周某承擔違約責任,在承擔違約責任后,其與周某之子的糾紛,可另行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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