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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5 陳玲 申燁嘉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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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寧電
在打球過程中,被人無意打傷眼睛造成傷殘,法院判決傷者與致傷者共同擔責。
9月11日,宋某、姚某與其他球友到羽毛球館打球,宋某與姚某配合打混合雙打。打球過程中,姚某將球打到宋某右眼上。宋某到醫(yī)院就診、住院,支出醫(yī)療費1.19萬元,傷殘鑒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被告沒有傷害原告的故意或過失,在行為上沒有違反運動常規(guī),且在運動過程中被告不可能預見自己的回球打在原告身上,故被告對損害的后果無過錯,不具備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屬于體育運動中的偶然事故。但因被告的行為與原告的受傷是存在因果關系的,且原告的右眼受傷已達到十級傷殘的程度,如讓原告完全承擔損害則明顯不公。
法院判定由原告自行承擔60%的責任,被告分擔40%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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