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改委12日在其網站發(fā)布公告,就《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價格壟斷的種類和判定細則等相關問題做了詳細說明,使《反壟斷法》有關反價格壟斷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09年9月6日。(8月13日中新網)
去年8月1日,集千般寵愛與萬般擔憂于一身、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正式開始實施。正是因為這部法律對具體的企業(yè)、行業(yè)以及行為并沒有明確的壟斷界定,原則性太強給相關壟斷企業(yè)留下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更何況,電信、電力、鐵路、石油、銀行等諸多“壟斷”根深蒂固,人們更加擔心《反壟斷法》一出生就淪為擺設。因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反壟斷法》就是一只缺少牙齒的老虎,貌似威猛而已。 現在,發(fā)改委公布《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界定了“價格壟斷行為”: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并強調適用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應該說,如此細化和精確定位“價格壟斷行為”,無異于給《反壟斷法》裝上了“精確制導系統”,給人不少期待與希望。但是,還在意見征求階段,有人就潑了一盆冷水,石化行業(yè)專家直言“目前油價基本是由國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適用該規(guī)定”。 專家的回答的確通俗易懂,直讓公眾無言以對———
油價,難道真不屬于價格壟斷?更讓人瞠目結舌的是,當羅列出諸如成品油、電力、水價等一些關乎民生的商品價格時,卻發(fā)現大都隱蔽在“國家管制”的保護傘下,如此,原本希望通過反價格壟斷打破堅硬的壟斷現實,卻在“國家管制”前起不到任何效力。面對這一現實,無疑提出了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反壟斷法》與脫胎于計劃經濟和行政指導思維下的《價格法》的沖突與協調。 價格是市場競爭程度的反映,價格是不是在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形成,是《反壟斷法》考量價格合理與否的標準。不難看出,《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直接針對的并不是價格,而是價格背后的競爭因素。但現行《價格法》中規(guī)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其中就包括了“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等五種形式,換句話說,那些常常被公眾冠以“價格壟斷”的水、電、油、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均屬于國家管制范疇之內,于是,政府一方面需要作為保證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者和裁決者,另一方面又掌握著“定價權”,這難免會產生既要擔負反價格壟斷的責任,同時又因為擁有
“價格管制”權限而指導出來個壟斷價格。 當然,價格管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價值,并不能說價格管制就不好,需要正視的是,恰恰是價格管制領域內形成的價格壟斷,這是《反壟斷法》與《價格法》都不能回避的。而《反壟斷法》第7條就規(guī)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yè)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yè),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jiān)管和調控”,那么,出路在于,必須先行提高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可行性和科學性,才能避免《反壟斷法》至今未見取得多少反壟斷的成果,卻面臨著在“價格管制”前無能為力的質疑和拷問的尷尬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