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烏魯木齊6月12日電
11日,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宣判結(jié)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高虎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1997年至2005年,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承諾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會客戶,以受托資產(chǎn)管理、委托購買國債等形式與客戶簽訂合同、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2億余元。 2007年12月19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單位新疆證券被判處罰金800萬元;高虎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于敬榮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5萬元;卓青、張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馬明秀、張全志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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