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 2011年4月18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16號反傾銷期中復審裁定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并自2011年4月19日起執(zhí)行。 2012年2月3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復審產品范圍是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8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發(fā)生,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fā)生。自2013年2月6日起,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8號公告、2011年第1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自2013年2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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