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經費不得攤派轉嫁,機關應采購中低檔貨物和服務,配備中低檔公務用車……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將機關事務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明確規(guī)定了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體現了對機關經費、資產嚴格管理的精神。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其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guī)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不得攤派、轉嫁相關費用。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應當遵循充分競爭、經濟適用、質優(yōu)價廉的原則,采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同類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jié)能環(huán)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養(yǎng)費用實行單車核算,不得高于社會平均水平。 征求意見稿對公務接待、辦會、因公出國也做出了嚴格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guī)范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推進接待服務資源的集中統(tǒng)一管理,逐步實現接待服務社會化,并且不得超標準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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