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收到一份來自證監(jiān)會系統(tǒng)的通知文件。 通知要求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進一步完善發(fā)布證券研究報告業(yè)務相關的質量控制和合規(guī)審核制度與流程,加強內部培訓和教育,確保證券研究報告制作與發(fā)布、利益沖突防范等各方面合法合規(guī),提高證券研究報告的質量。 此前,由于部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發(fā)布研究報告時存在未注明相關信息來源、未對重要信息審慎核實以及盈利預測、估值不審慎等問題,在質量控制和合規(guī)審核方面也存在缺陷,甚至引起市場波動和投資者與媒體的質疑,造成不良影響。 通知要求,證券分析師在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時,應當對其內容和觀點負責,嚴格遵守獨立、客觀和審慎原則使用各種信息,形成合理判斷。券商應進一步完善與發(fā)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并加強監(jiān)控,特別是防范利用發(fā)布證券研究報告進行利益輸送、市場操縱等行為。 證券分析師在對證券相關產品進行估值時,應保證假設合理,研究方法專業(yè)審慎,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避免出現(xiàn)片面性、誤導性的研究結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機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估值與當前市場價格有重大差異時增加特別審查環(huán)節(jié)。 通知特別指出,證券分析師應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對事實陳述和分析判斷進行合理區(qū)分;對引用的各類外部信息和資料應充分說明其來源;在說明信息來源時不得簡單以“公開信息”、“網絡媒體”、“××證券公司研究所整理”等方式含糊描述。 此外,證券分析師應確保引用的外部信息合法合規(guī),不得使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使用和傳播虛假、不實和誤導性信息。證券分析師應從審慎原則出發(fā),恪守勤勉盡責職業(yè)道德,對使用的重要外部信息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核實和分析,防范業(yè)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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