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統(tǒng)一采購、公開招標等機制都是控制采購價格虛高的有效手段,也為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所采納。不僅如此,《政府采購法》還對采購機構和采購工具規(guī)定了低價獲取產品或服務的原則?墒,近些年來,實踐部門獲取天價產品事件卻屢見不鮮,采購價格虛高的報道也頻頻見諸媒體。造成采購價格普遍趨高的現(xiàn)象,其原因有許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集中采購部門無力控制采購價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這是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對集中采購部門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相應的采購自由裁量權力,目前的《政府采購法》并沒有賦予;而且現(xiàn)行法律還明確規(guī)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只是采購代理人的身份,應當根據委托辦理采購事宜。而在政府采購實踐中,財政監(jiān)管部門還特別規(guī)定,采購結果應當得到采購人的最終確認。這樣一來,倘若采購人不滿意或不喜歡所選擇的低價產品或服務,集中采購機構不僅前功盡棄,而且只能是束手無策。由于都知道決定產品或服務的最終歸屬權力始終掌握在采購人手中,因而許多供應商都懂得政府采購方面的潛規(guī)則,都會將所有“工作”重心放在采購人身上,而不愿意與集中采購部門打交道。在采購人完全控制采購權力的情況下,集中采購部門往往成為采購價格虛高的“替罪羊”或犧牲品。因為采購天價產品的背后,實際上是采購人在實質性地操縱政府采購市場價格。
龐大的中介機構覆蓋了集采價格
根據財政部門大力發(fā)展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思路,最近幾年,招標采購代理隊伍發(fā)展迅速,已經介入政府采購活動的方方面面。只要各級財政部門認定具備甲級采購代理資格,則招標采購公司不受地域限制,可以代理所有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僅僅只是針對集中采購部門的基本要求,并不涉及到任何社會中介機構所代理的采購項目。換言之,招標采購公司所從事的所有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或成交價格完全可以高于各級政府采購中心所執(zhí)行的采購價格,不受國家任何法律的約束。在此情況下,為了使有限的權力能夠獲取更多的“租金”,采購人更喜歡與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合作”交易。
采購人肆意提高預算成本
經常在年末或年初,大家都會看到有關各級政府節(jié)約采購資金的報道。不少省市的政府采購部門都會對本年度政府采購規(guī)模、采購工具的使用率、資金節(jié)約率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統(tǒng)計匯總,并公諸于各大權威媒體。但是,各級政府對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成本預算,歷年來卻始終都沒有向社會公開披露。因為《政府采購法》并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要求,我國法律對于項目預算環(huán)節(jié)的信息,沒有規(guī)定必須對外公開披露。各級政府曾有不少從事計財業(yè)務的負責人告訴筆者,上級部門每年都要求統(tǒng)計匯總采購資金的節(jié)約率,大家平時可以在具體采購項目中提高預算成本,這樣一來,實際執(zhí)行的采購結果低于預算成本的,就是采購人的資金節(jié)約率。在此情況下,即便采購價格高于市場價的數倍,但可能還是低于之前的預算成本。與此同時,還可以獲取節(jié)約采購費用的美譽。由此而來,人們總是能夠看到采購價格虛高不下的問題,這也就不足為奇了。
廣泛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中標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為了選擇符合采購人需求的產品或服務,采購部門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報價最低”的工具,都是比較常見的。這兩種確定中標或成交產品或服務的方法,在國際性的政府采購法律文本中均能夠看得到。但是,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法》并沒有采納“綜合評分法”,F(xiàn)行的這部法律只是將“報價最低”或“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作為供應商是否能夠中標或是否能夠成交的主要標準之一。而實踐中普及率非常高的“綜合評分法”,只是財政部的行政規(guī)章所允許的,但與我國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的諸多強制性規(guī)定完全相悖。如果實踐部門采用“綜合評分法”來選擇產品或服務,參與供應商的報價是否屬于最低,不是考慮的主要因素。采購部門需要結合參與供應商的技術含量、商務資質、售后服務等各方面的條件,分別進行打分。由于“綜合評分法”的自由裁量度非常大,不確定因素特別多,也最容易進行暗箱操作。通過這種方法所確定的產品或服務,其采購結果出現(xiàn)天價的頻率是非常高的,相對于客觀性較強的“報價最低”原則,選擇“綜合評分法”更能夠發(fā)揮采購人的主觀能動性,因而也是最受實踐部門歡迎的工具,故偏離采購市場平均價格以及出現(xiàn)特別離譜的虛高價格也就見怪不怪了……
(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鏈接:說說變“味”的政府采購(三):采購信息為利益群體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