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誠旗下兩公司及李嘉誠好友周凱旋指《財經(jīng)》雜志報道影射其是原商務部官員郭京毅案件中的行賄者,認為報道侵犯名譽權(quán),起訴《財經(jīng)》雜志、財經(jīng)網(wǎng)及和訊在線信息公司(本報前日報道)。
昨日,原定于上午的庭審因法官臨時有公務無法開庭,改為庭前談話及證據(jù)交換。被告認為,《財經(jīng)》雜志出版單位為《財經(jīng)》雜志社有限公司,建議原告撤回對雜志社的起訴,但未獲對方同意。
現(xiàn)場
開庭改談話雙方激辯不斷
昨日8時30分,本案原定在朝陽法院奧運村法庭開庭。書記員卻告知法官臨時參與緊急會議,庭審改為庭前談話及證據(jù)交換。旁聽者及媒體記者退出后,法庭只留下書記員、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1個多小時的談話中,雙方激辯不時傳出。
記者從參與者口中得知,談話涉及被告主體是否合格、申請法院調(diào)取證據(jù)等內(nèi)容。
原告
指其行賄證據(jù)不足故索賠
起訴書顯示,三原告是李嘉誠旗下長江實業(yè)、和記黃埔公司及李嘉誠好友周凱旋,三被告分別為《財經(jīng)》雜志社、《財經(jīng)》雜志社有限公司及北京和訊在線信息公司。
三原告分別訴稱,6月7日,《財經(jīng)》雜志刊發(fā)《新貴之盟》一文中,敘述郭京毅、張玉棟、鄧湛等人行賄受賄犯罪活動時,寫到“李嘉誠好友、李嘉誠基金會董事周凱旋為感謝鄧湛在長江實業(yè)相關(guān)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50萬美元咨詢費,由張玉棟、鄧湛和王秀玲分配”等。
三原告認為,上述內(nèi)容影射其為“行賄者”。而檢察機關(guān)和審判機關(guān)均未就三原告參與行賄進行指控和認定。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quán)、公開道歉,賠償兩公司人民幣各30萬,周凱旋美元50萬。
被告
申請調(diào)取證據(jù)證明報道真實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申請,要求向二中院調(diào)取相關(guān)判決書、鄧湛等人在偵查、庭審時的供述!斑@有助于還原真相!痹摯砣朔Q,報道客觀引述判決,應通過權(quán)威渠道取得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的文書資料以支持抗辯。法庭書記員已接受申請書,是否受理尚待確認。
■焦點
雜志社是否為適格被告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財經(jīng)》雜志在新聞出版總署注冊的出版單位為《財經(jīng)》雜志社有限公司,不是以《財經(jīng)》雜志社的名義登記的,按照相關(guān)法律,《財經(jīng)》雜志社并非適格被告。代理人建議原告撤回對雜志社的起訴。
原告代理人則認為,《財經(jīng)》雜志社作為采編機構(gòu),有獨立的負責人、工作場所和工作人員,因此,不能以《財經(jīng)》雜志社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主體替代。
簡易程序是否變普通程序
被告的代理人昨日向法庭遞交了申請,提出改簡易程序為普通程序?qū)徖怼?BR> 該律師認為,此案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眾多,案情復雜、當事人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不清晰,且在同類案件中標的額巨大,又是新聞侵權(quá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BR> 昨晚,記者聯(lián)系原告代理律師,對方表不方便接受采訪。